“铁拳”行动|销售未经注册的婴儿配方粉 温州市孖咪乐食品有限公司被查
2024-10-30 19:29:16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 自今年3月初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以来,铁拳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行动重点目标任务,行动销售查处了一批涉及民生、未经温州防疫领域的注册大案要案。截至目前,儿配该省“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立案3673件,市孖食品结案2978件,咪乐罚没款4931.65万元,有限移送42件;“铁拳”行动立案116件,公司结案73件,被查罚没款122.88万元,铁拳移送8件。行动销售4月19日,未经温州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首批典型案例。注册

温州市孖咪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注册的儿配婴儿配方粉案

2022年1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孖咪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1罐涉案婴儿配方粉,没收违法所得924元,罚款25.9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温州市孖咪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金装纽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婴儿配方粉共81罐,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在的注册信息,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产品。经查,上述“金装纽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婴儿配方粉作为牛奶蛋白过敏婴儿的辅食,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销售。当事人共购入上述产品84罐,已销售3罐,销售价格为308元/罐,违法所得924元,产品货值为2587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德清弘远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大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2月24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清弘远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大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大米1245千克,没收机器2台,没收违法所得1826.8元,罚款231062.4元的行政处罚。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大米进行拆封及分包,现场发现已封口的透明装白包大米87包,已分装完的生态珍珠米165袋、禾清园稻花香米15袋、五常大米5袋,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自2021年6月25日起在分装车间开始拆包、分装大米,将同款产品拆包重新包装不同规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分装大米货值金额77020.8元,违法所得1826.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金华市婺城区锦钻电动车商行、金华市婺城区奕言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1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锦钻电动车商行、金华市婺城区奕言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6辆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共有16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涉嫌改装,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经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两家电动自行车商行均为同一人施某所有。2021年8月,施某为增加销量,将81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私自进行改装,其中65辆已销售完毕,共获利3250元,其余16辆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共计1335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朱某等人非法经营肉毒素案

2022年3月8日,浙江绍兴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处朱某等人非法经营肉毒素案,捣毁非法销售肉毒素窝点1个,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金额超千万元。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该市卫生局线索,摸排发现有不法商贩销售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产品。该局通过深度走访调查,联合公安等部门在出租房内当场抓获朱某等人,同时查获肉毒素3000余盒、玻尿酸和瘦脸针2000余盒(剂)、注射针剂5000余剂、减肥药1000余粒,另有不明来源化妆品2万余盒(剂)。经查,朱某等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于2018年起从韩国购进大量肉毒素、医疗器械、化妆品,并通过微信等渠道将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下家多达数百人,遍布20余省份,涉案肉毒素产品均无药品批准文号和相关批准信息。

经初步核算,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超千万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朱某等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宣称普通食品的治疗功能案

2022年2月15日,浙江衢州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宣称普通食品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普通食品作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3月开始从事益迦膳品牌系列食品(均为普通食品)销售活动。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店内广告牌、广告纸、宣传册、LED显示屏、电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消费者宣传其所售的迦膳品牌系列食品具有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降尿酸功效,且当事人根据服用益迦膳食品的反馈情况要求消费者减少或停用相应疾病的治疗药物。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益迦膳系列食品90盒,销售总金额130500元。

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姚某销售以假充真不合格钢材案

2022年1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姚某销售以假充真不合格钢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8支合金结构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钢材合格证明书,显示该批钢材生产厂方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合格证明书系伪造,判定当事人销售的钢材为假冒产品。经查,2020年4月,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山东八钢特殊钢有限公司,购进钢材50支共33.06吨,进价7160元/吨。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34支合金结构钢,销售金额257012元,自用8支作为加工螺杆产品的原材料,尚有8支在库。经检验,上述合金结构钢均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山东八钢特殊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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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企业文化)